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國煜林信宇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請人
許明嘉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強盜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29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完全自陳,然非如公訴人起訴書所載班,又經本院傳喚被害人訊問時,案發經過與被告所陳之事實大有出入,明示偵辦時顯有不週、不當之處,證據欠缺合理性;令被告突遭羈押至今,影響個人及家裡諸多事務,多有不便,請求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案業於105 年8 月17日宣判,認被告確有刑法第330 條第2 項、第1 項加重強盜之犯行而處有期徒刑肆年,刑度非輕,且尚未確定,是以,依趨吉避凶而脫免刑責之人性,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自承一人獨住,且於犯案時並無固定居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自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復參以被告曾於他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於夜間持木棍侵入住宅實施強盜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有羈押之必要。復查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是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