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俊鑫
具 保 人 鄧茂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茂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鄧茂桂因被告林俊鑫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103 年刑保字第58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被告林俊鑫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7 號強盜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鄧茂桂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本院收據(收據單號:103 年刑保字第58號)、103 年9 月10日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均影本各1 件(見執行卷第2 頁至第3 頁)在卷可佐。嗣被告就該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經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繼經上訴,終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㈡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鄉○○路000 號(該門牌業已更改為南投縣○○鄉○○路000 ○0 號、182 之5 號、182 之6 號及182 之7 號,被告係居住於182 之5 號)之住所地址傳喚,於105 年6 月30日經被告同居人即其姻親黃資倖(係被告伯父林憲斌之媳)合法收受送達;另依其位在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之居所地址傳喚,則於同年7 月1 日經其同居人王文君合法收送達;聲請人復依具保人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於同年6 月30日經具保人本人合法收受送達,此各有送達證書影本3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見執行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反面、第11頁反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佐張書瑋之職務報告1 份、被告伯父林憲斌暨被告表嫂張芷怡之訪查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8頁)在卷可參,惟被告並未於105 年7 月19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則有聲請人依法核發之拘票影本2 件附卷可考(見執行卷第8 頁、第9 頁)。然執行拘提之警員張書瑋分別於105 年7 月29日11時許、同日13時許、同年8 月9 日18時許、同日19時許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2 住居所執行拘提,因被拘提人已不在該處,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此有該警員於105 年8 月10日出具之報告書影本2 份在卷可按(見執行卷第8 頁反面、第9 頁反面)。復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併有105 年8 月30日列印之在監在押紀錄表2 紙附卷為稽(見執行卷第10頁、第11頁)。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