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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國煜林信宇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李輝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輝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輝琪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由同居人即其妻王玉梅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並於107 年2 月27日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3 月1 日收受該狀,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狀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