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志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志孝(下稱被告)涉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於民國105年5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而本件刑事判決正本,業於同年6 月3 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即南投縣投市○○路000巷0 號,並由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是該判決於同年6 月3 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被告之住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與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本院在同一鄉鎮市內,即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必要,則倘上訴人對本判決不服,自應於收受上開判決書正本翌日即105 年6 月4 日起計算10日,至同年6 月13日止之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然被告遲至105 年6 月1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此有被告之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印文1枚(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可憑,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