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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正雄
被告
甘愈淵
被告
高俊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車牌號碼○○○○─EY」,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EY」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車牌號碼0000-00 」,顯係誤寫(見警卷第51、153 頁),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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