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伍正雄
- 被告
- 甘愈淵
- 被告
- 高俊明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車牌號碼○○○○─EY」,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EY」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車牌號碼0000-00 」,顯係誤寫(見警卷第51、153 頁),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