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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3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仲諺

具 保 人 鄧茂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茂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鄧茂桂因被告鄧仲諺強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03 年刑保字第59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被告鄧仲諺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7 號強盜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鄧茂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3 年刑保字第59號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均影本各1 件(見執行卷第2 頁至第3 頁)附卷可憑。嗣該案件被告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判決改判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㈡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所地址傳喚,民國105 年6 月30日合法送達於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鄧茂桂,另依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4樓之居所地址傳喚,亦於同年7 月4 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於同年6 月30日經其合法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見執行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11頁反面、第12頁反面)在卷可參,惟被告並未於105 年7 月19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則有聲請人依法核發之拘票影本2 件附卷可考(見執行卷第8 頁、第10頁)。然執行拘提之偵查佐簡榮豐先後於105 年8 月10日及15日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所執行拘提,均因被拘提人已不在該處,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此有該偵查佐於105 年8 月10日及15日出具之報告書影本1 份在卷可按(見執行卷第8 頁反面、第10頁反面)。復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105 年8月30日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紙附卷為稽(見執行卷第11頁、第12頁)。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