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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盛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盛儀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邱盛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如附件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欄所載「105.03.02 」,應更正為「105 年3 月2 日下午4 時5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為警拘束時間);如附件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欄所載「105.02 .21」,應更正為「105 年2 月21日凌晨2 時5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為警拘束時間)」,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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