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李輝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輝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輝琪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由同居人即其妻王玉梅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並於107 年2 月27日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3 月1 日收受該狀,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狀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