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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志明何玉鳳李怡貞

原告
華濬中醫診所即鄭承濬
被告
蘇俊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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