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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益茂張國隆張雅涵

原告
張圯蓁
原告
王富凱
原告
王秝宸
被告
王鐿臻
被告
王秀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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