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淑君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淑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