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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廖健男蔡如惠羅子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BUDIMAN(印尼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DIMAN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BUDIMAN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盧俊輔、IMALIYA 等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6 年9 月14日刑鑑字第1060091497號鑑定書、國立屏東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證物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等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為逃逸外勞,經警查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被告所述尚有共犯「阿夢」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即共同被告「阿夢」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審判。綜上,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106 年10月25日起予以羈押,復自107 年1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雖本案已於107 年2 月6 日宣判,惟本院認被告確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犯行而處被告有期徒刑4 年3 月,刑度非輕,且被告為逃逸外勞而無固定住所,參諸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判決已因被告上訴而尚未確定,是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茲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及其後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慮及被告所涉罪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審判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本院基於上開理由及公益考量,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均仍存在,且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綜上,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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