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樹曦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3402、第4001、第4002、第4365、第4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樹曦犯森林法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之物沒收之;又犯森林法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及4 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樹曦明知扁柏係國有林班地之珍貴樹種,為森林之主產物,在市面上鮮少合法流通,若無具體確實之來源證明,斷屬盜伐自國有林班地之贓物無疑,且明知周勇呈所兜售之扁柏角材,係自阿里山鄉阿里山事業區國有林班地等處竊取得來,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4月3、4日,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價格,向 周勇呈購入扁柏角材1,480公斤,再指示周勇呈將該扁柏搬 運至不知情之黃朝樹(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中市○○區○○里○○路○○巷00○0號旁空地(即桐林里民 生路587號)藏放,嗣於106年4月7日,陳樹曦在南投縣中寮鄉南投休息站星巴克咖啡店內交付36萬元與周勇呈。復於 106 年5月14日,以每公斤250元之價格,向周勇呈購入扁柏角材1,930公斤,再指示周勇呈將該扁柏搬運至不知情之黃 朝樹上址空地藏放,時隔數日,陳樹曦在南投縣南投市某超商或咖啡店內交付48萬元與周勇呈。嗣於106年6月間,陳樹曦因未取得發票以證明贓物來源,向周勇呈表示退貨,並將周勇呈未載走剩餘之扁柏原木20塊移置在臺中市○○區○○路00 號鐵皮屋藏放。嗣經警接獲檢舉,對周勇呈等人實施 通訊監察,於106年7月19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號鐵皮屋執行搜索,扣得扁柏原木20塊(即扣押編號12-1至12-20 )等物。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周勇呈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一第189頁),是證人周勇呈前揭證述,因屬被告陳 樹曦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復審酌證人周勇呈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且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並無明顯不符,是均無引用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陳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證人周勇呈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員警)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關於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周勇呈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下列使用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抗辯該段時間之通訊監察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法定程序,且被告與證人周勇呈均陳明該通訊監察譯文確為2人之對話內容(見卷五 一第334 至349 頁、第378 至379 頁),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亦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法定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下列使用之通訊監察譯文得為證據。其餘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未使用,故無庸論述其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㈢、除前述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自證人周勇呈處購買扁柏角材,分別為1,480公斤及1,930公斤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伊買的時候有跟周勇呈要發票,周勇呈說是合法的,因為沒有拿到合法發票,都退給周勇呈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6年4月3、4日,以每公斤250元的價格向證人周勇 呈購入扁柏角材1,480公斤,復於同年5月14日,以每公斤 250元之價格,向證人周勇呈購買1,930公斤之扁柏角材,並將上開扁柏角材搬運至不知情之黃朝樹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0○0號空地放置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 證人周勇呈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卷十七第242至 246頁,卷五一第334至380頁)及證人黃朝樹於警詢及偵查 時證述(見卷二第147至151頁、第160至161頁、第164頁, 卷十八第711至712頁)相符,復有周勇呈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樹曦所持用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卷五一第334至349頁、第378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於78年7月1日由事業機構改制為公務機關,預算亦改為公務預算,全面禁止砍伐天然林木,而扁柏、檜木、肖楠屬針葉樹一級木,為國有森林之主產物,並非在一般交易市場隨意可購得之物品,且因價值頗高、市場需求量大,致現今盜採國有森林樹木猖獗,若無相關合法來源證明,即有可能為他人竊取自國有森林之盜贓物,此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實,觀諸如附表二被告與證人周勇呈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因為這次那外勞就…弟弟他們 就是有去那裡…」、編號2「我先把他們弄一弄,阿弟仔先 給他們休息…」、編號3「你要跟阿弟仔說一下。這洗起來 土太多了…」、編號13「大哥,我問阿弟仔他們看在哪…」,復據證人周勇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說有外勞在場,是指有弟弟他們,弟弟是越南逃逸外勞等語(見卷五一第367 頁),顯見被告確實明知周勇呈木頭的來源係從逃逸外籍勞工處取得,及編號17被告對周勇呈說:「你不要過來,快走喔,不要過來,快走」等語,佐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因伊在黃朝樹住處過到森警隊盤查,才聯絡他們快走,不要過來黃朝樹住處等語(見卷二第66頁),足徵被告確實知悉證人周勇呈所販售之扁柏角材,確實係贓物無疑,否則豈會立即通知證人周勇呈不要前來?益徵被告於偵查時曾供稱:伊跟周勇呈買木頭時就知道是贓物,伊也有跟他要發票,周勇呈說要開合法的證明,就算有跟周勇呈要合法來源證明,伊也知道那木頭是贓物等語(見卷十七第322頁),應屬實在, 是被告確有故買贓物故意至為灼然。 ㈢、被告雖辯稱:伊沒有主觀收贓的犯意云云及辯護人辯稱:被告購買贓物當時並不知道為贓物,證人周勇呈賣給被告的都是雕刻料都是已經切割過了,無法判斷是漂流木、砍伐木還是其他木頭,及被告主觀認知只要能提供發票就可以證明合法的木頭云云,然被告既為員警,焉有不知外籍勞工砍伐之扁柏角材為贓物之理,況從被告購買之金額以觀,勢必知悉該等扁柏角材之價值,自不可能認該等扁柏角材係屬無價值之漂流木而得合法流通市面,再者,若係合法來源之扁柏,則被告遇到盤查時,何需通知證人周勇呈不要載扁柏角材至證人黃朝樹家,且依被告自承有向證人周勇呈要求發票之舉,益徵被告知悉市面販售之扁柏角材若未有林務局之合法證明,均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顯見被告對於證人周勇呈所販售之扁柏角材係屬贓物知之甚詳,是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顯係畏罪卸責之詞,難以憑採。 ㈣、被告雖辯稱:卷二第127至132頁扁柏原木不是周勇呈的,這是母親的云云(見卷五一第434頁),然據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時供稱:警方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執行拘提、搜索時,在現場所查扣之塊狀檜木20塊、金磚檜木3塊是周勇 呈所有,木茶盤1塊、木茶桌2張、木茶椅5張是伊本人所有 ;警方於(19)日17時20分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 號執行搜索,聚寶盆19個、茶盤3塊、檜木板7塊、檜 木塊3塊是母親陳維垣購買樹頭原物料(有101年5月25日發 票為憑)加工所得。交付伊保管之文達摩等藝品13件贓證物中,有1樹頭原物料是母親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法拍買得 的(有發票為憑),其餘12件均為伊所有(在金時代興業有限公司購得,有出貨單為憑)等語(見卷二第57至80頁,卷十九第86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母親陳維垣於偵查時證稱 :警方於106年7月19日在霧峰區峰堤路11號、名間鄉新厝村新厝路12號有扣到大批木藝品。在丹大工作站扣押的59件木藝品,有些是101年間向曾柄瑞買的及87年間向佑誠木業公 司購買跟佑誠木業公司部分買的等語(見卷十九第869至870頁)及證人即周勇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賣給陳樹曦1,480公斤的木頭是不規則形狀。是鋸成一塊一塊的;伊剛回答 檢察官說是切成一塊一塊交給被告,是那2次交易,這2次賣被告的木頭上面摻有泥塊或是沙土等語(見卷五一第352 至第358頁)均相符,復參諸被告及證人陳維垣所有之其餘扣 押物,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見起訴書第26至27 頁),是如附表一編號1之物,為周勇呈未載走之物應可認 定,至證人周勇呈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應該是有把那2次 的木頭全部載走,弟弟有跟伊回報這部分,如果還有剩餘的話,會打電話跟伊說還有剩餘,後來沒打電話跟伊講,表示全部載走云云(見卷五一第360頁),然證人周勇呈於本院 交互詰問時就與被告交易情節多次稱:忘記了,看之前筆錄怎麼做等語(見卷五一第334至380頁),足見證人周勇呈因時間過久而容有記憶不清之情,是前揭證述尚難採信,是被告前揭辯稱顯係臨訟杜撰之詞,難以憑採。至如附表一編號2 之金磚3塊,顯與證人周勇呈前揭證述販賣與被告之扁柏 角材不符,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故尚難認定如附表一編號2之金磚係被告所故買之贓物,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否認故買贓物所持辯解,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森林林產物分為主產物、副產物兩種,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 條訂有明文;本件被告故買之贓物係扁柏,要屬「森林主產物」無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贓 物罪。 ㈡、被告2次故買贓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按罰金之易服勞役,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復為刑法第42條第5項所明定。是罰金總額如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8號、28年上字第1767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明知證人周勇呈所兜售之扁柏為贓物,竟仍購買之,不僅助長他人竊取森林主產物之歪風,並有害國家重要森林資源之保育,對森林資源保育之危害甚重,兼衡被告為警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尚須扶養4個小孩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五一437 至438頁)等一切情狀,及前開判例意旨,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2日生效施行之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修法理由說明:「第5項關於絕對沒收之規定,參考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修正其範圍,並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是以,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 ,關於沒收事項,固應優先適用;其餘之沒收事項,則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規定。 ㈡、如附表一編號1之物,係被告向證人周勇呈所購買,而為證 人周勇呈未載走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故買贓物犯行項下,予以沒收之,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手機含SIM 卡1 張,為被告用以聯絡周勇呈故買贓木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卷五一第348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沒收之。至如附表一編號2 之物,依目前證據尚難認定係證人周勇呈販賣與被告之物,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編號3 及5 所示之手機,雖為被告所有,然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是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森林法第50 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1 │扁柏角材 │ 20塊 │陳樹曦││ │(扣押編號12-1至12-20) │ │ │├──┼──────────────┼───┼───┤│ 2 │扁柏金磚 │ 3塊 │陳樹曦││ │(扣押編號12-21至12-23) │ │ │├──┼──────────────┼───┼───┤│ 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 1支 │陳樹曦││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 │ │├──┼──────────────┼───┼───┤│ 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 1支 │陳樹曦││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5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 1支 │陳樹曦││ │(含161145/0000000SIM卡1張) │ │ │└──┴──────────────┴───┴───┘附表二 ┌──┬─────────────┬───────────────────┬───────┐ │編號│ 對象及所持用門號 │ 通訊監察錄音時間及內容 │ 備註 │ ├──┼─────────────┼───────────────────┼───────┤ │ 1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10時11分16秒、 │卷五一第334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3分59秒 │336頁 │ │ │ │A:嘿,大哥。 │ │ │ │ │B:嘿? │ │ │ │ │A:大哥,我微信有沒有,登出了,密碼忘 │ │ │ │ │ 記,所以沒辦法打,啊我另外一支卡片 │ │ │ │ │ 壞掉了,嘿。 │ │ │ │ │B:啊你現在勒? │ │ │ │ │A:大哥,我跟你說啦,那些1480啦,對不 │ │ │ │ │ 對? │ │ │ │ │B:嘿? │ │ │ │ │A:1480……1480……乘於250,大哥,1480│ │ │ │ │ ,算你250,對不對?那裡有沒有,36啦│ │ │ │ │ ,好嗎? │ │ │ │ │B:我跟你說啦,他那土重……那個土重齁 │ │ │ │ │ ,不要跟你扣到100 多啦,我都被扣到 │ │ │ │ │ 100多,那就80直接結算就好了。啊1400│ │ │ │ │ 下去用。 │ │ │ │ │A:1400乘於250,唉……。 │ │ │ │ │B:因為那個洗一洗,土扣起來都100多公斤│ │ │ │ │ 。 │ │ │ │ │A:大哥,我跟你說啦。 │ │ │ │ │B:嘿? │ │ │ │ │A:大哥,這次你給我算36啦,下一次我補 │ │ │ │ │ 一塊給你啦,好不好? │ │ │ │ │B:那就不是這樣用……(無法判斷)用補的 │ │ │ │ │ 你…… │ │ │ │ │A:沒有啦,大哥、大哥,我跟你說,因為 │ │ │ │ │ 這次那外勞就……你若……啊你若要這 │ │ │ │ │ 樣說的話,你改天的話……你就直接跟 │ │ │ │ │ 我說,你聽懂嗎?我就直接,我先把… │ │ │ │ │ …就看是要用一塊起來放到旁邊,你有 │ │ │ │ │ 聽懂我的意思嗎?因為弟弟他們就是有 │ │ │ │ │ 去那裡,啊你現在……你又要跟他們說 │ │ │ │ │ 要扣土重,他們那個不可能(無法判斷) │ │ │ │ │ 啊,對不對?正經的你,啊我一定是站 │ │ │ │ │ 在你這邊啊,你不用煩惱,好不好?大 │ │ │ │ │ 哥。 │ │ │ │ │B:哼……真的啦,我沒騙你啦,我每次去 │ │ │ │ │ 都被扣掉100 公斤,那個洗一洗以後秤 │ │ │ │ │ 下去,都達不到那個重量。 │ │ │ │ │A:嗯…… │ │ │ │ │B:我不是……我不是說第一次就對你這樣 │ │ │ │ │ ,那好幾次了,兩、三次都現扣起來, │ │ │ │ │ 都差100多公斤啊。 │ │ │ │ │A:有嗎? │ │ │ │ │B:你包括,包括上次有沒有?上次扣50公 │ │ │ │ │ 斤對不對?結果去,扣了110多公斤。 │ │ │ │ │A:好啊,大哥,要不然好啦……(鈴聲響起│ │ │ │ │ )35 啦齁?大哥。35啦,你先匯一筆5 │ │ │ │ │ 萬,啊拿30,好不好?給他。 │ │ │ │ │(鈴聲響起,B:喂?我在跟他講電話、我在│ │ │ │ │跟他講電話。) │ │ │ │ │B:喂?阿祥,你說怎麼樣? │ │ │ │ │A:嘿?大哥,大哥,好啦,35啦,啊先匯5│ │ │ │ │ 萬可以嗎? │ │ │ │ │B:可以啊、可以啊,你說的,怎麼樣就怎 │ │ │ │ │ 麼樣。 │ │ │ │ │A:35,先匯5萬啦。 │ │ │ │ │B:我拿30給他就對了啦? │ │ │ │ │A:你拿30給他啦,這樣啦,好嗎?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啊那個大哥,你就是……就像我跟你說 │ │ │ │ │ 說的嘛,你齁……你欠什麼你先跟我說 │ │ │ │ │ ,我有辦法處理,我就先……我就盡量 │ │ │ │ │ 護著你那邊,啊重要的先幫你處理起來 │ │ │ │ │ ,這樣好嗎?一句話,好嗎? │ │ │ │ │B:好啦。 │ │ │ │ │A:這樣好嗎? │ │ │ │ │B:好啦。 │ │ │ │ │A:齁,好好好,OKOK,好。 │ │ ├──┼─────────────┼───────────────────┼───────┤ │ 2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12時41分07秒、 │卷五一第336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1分16秒 │337頁 │ │ │ │(前6秒沒有聲音,第7秒鈴聲響) │ │ │ │ │A:嘿,大哥。 │ │ │ │ │B:喂? │ │ │ │ │A:嘿,大哥。 │ │ │ │ │B:你1萬4要給我耶。 │ │ │ │ │A:什麼? │ │ │ │ │B:1萬4啊。 │ │ │ │ │A:什麼1萬4? │ │ │ │ │B:蛤? │ │ │ │ │A:什麼1萬4? │ │ │ │ │B:你不是算25? │ │ │ │ │A:嘿啊,25對啊。 │ │ │ │ │B:嘿啊,扣10元不是1萬4? │ │ │ │ │A:不然,大哥我跟你說啦,你……我等一 │ │ │ │ │ 下,那個什麼……那裡是不是總共35? │ │ │ │ │ 對不對? │ │ │ │ │B:嘿。 │ │ │ │ │A:嘿啊,35嘛,350000除以2,你說多少?│ │ │ │ │B:37啊。 │ │ │ │ │A:這樣……大哥,我…… │ │ │ │ │B:是嗎? │ │ │ │ │A:看你……我先把他們這些弄一弄,啊阿 │ │ │ │ │ 弟仔他們先給他們休息,看什麼時候又 │ │ │ │ │ 要再工作先跟他們講一講。啊我再打給 │ │ │ │ │ 你,這樣好不好?大哥。 │ │ │ │ │B:好好。 │ │ │ │ │A:嘿齁,OK。 │ │ ├──┼─────────────┼───────────────────┼───────┤ │ 3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13時17分41秒、 │卷五一第337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1分15秒 │338頁 │ │ │ │(前10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B:喂。 │ │ │ │ │A:嘿,大哥。 │ │ │ │ │B:這次土怎麼載這麼多? │ │ │ │ │A:我這……我這真的,我不知道捏,我怎 │ │ │ │ │ 麼會知道土……土……。 │ │ │ │ │B:用起來以後,用起來以後剩下1360。 │ │ │ │ │A:喔,大哥……喔。 │ │ │ │ │B:我知道啦,我先跟你說一下啦,下次就 │ │ │ │ │ 是這樣扣,要多扣一點,不然這樣那些 │ │ │ │ │ 我都白費了,你要跟阿弟仔說一下。這 │ │ │ │ │ 洗起來土太多了啦。 │ │ │ │ │A:你說這樣那些土洗起來剩多少?1360喔 │ │ │ │ │ ? │ │ │ │ │B:對啊。 │ │ │ │ │A:土清掉這樣嗎? │ │ │ │ │B:嘿啊,又減掉40了。 │ │ │ │ │A:喔,好啦好啦,要不然大哥,我改天再 │ │ │ │ │ 補你好嗎? │ │ │ │ │B:嘿啊,你看這次土那麼多。 │ │ │ │ │A:好啦好啦,大哥,不好意思啦,好嗎? │ │ │ │ │ 好啦,OK啦OK啦齁。 │ │ │ │ │B:先跟你說一下。 │ │ │ │ │A:好啦好啦好啦。 │ │ ├──┼─────────────┼───────────────────┼───────┤ │ 4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16時7分35秒、 │卷五一第338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22秒 │339頁 │ │ │ │(前6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A:嘿,大哥。 │ │ │ │ │B:你調整好了嗎? │ │ │ │ │A:欸……大哥你等我一下,(無法判斷)差 │ │ │ │ │ 不多了。 │ │ │ │ │B:好,你弄好打給我。 │ │ │ │ │A:好,OK。 │ │ │ │ │B:好。 │ │ ├──┼─────────────┼───────────────────┼───────┤ │ 5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16時25分34秒、 │卷五一第339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1分14秒 │340頁 │ │ │ │(前17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A:嘿,大哥,怎樣? │ │ │ │ │(同時另有其他男子說話的聲音) │ │ │ │ │B:什麼東西? │ │ │ │ │A:你不是找我? │ │ │ │ │B:對啊,你不是說弄好要打電話給我? │ │ │ │ │A:嘿啊,現在弄……弄得差不多了。要約 │ │ │ │ │ 什麼時候? │ │ │ │ │(以下對話同時另有其他男子說話的聲音) │ │ │ │ │B:我10點下班呀。 │ │ │ │ │A:10點嗎? │ │ │ │ │B:嘿啊。 │ │ │ │ │A:好啊OK啊,10點OK啊。 │ │ │ │ │B:齁? │ │ │ │ │A:好啊OK啊。 │ │ │ │ │B:啊你……你那個什麼? │ │ │ │ │A:什麼? │ │ │ │ │B:工作安排好了嗎? │ │ │ │ │A:差不多了啊。 │ │ │ │ │B:好啦。 │ │ │ │ │A:嘿啊。 │ │ │ │ │B:好啦,這樣10點過後再打給你。 │ │ │ │ │A:那個……今天這個東西,繼續?還是怎 │ │ │ │ │ 麼樣? │ │ │ │ │B:好啊。 │ │ │ │ │A:好,這樣我了解,好OK。 │ │ │ │ │B:好。 │ │ ├──┼─────────────┼───────────────────┼───────┤ │ 6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21時51分19秒、 │卷五一第340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58秒 │341頁 │ │ │ │A:嘿,大哥。 │ │ │ │ │B:你在那裡?要去哪裡找你? │ │ │ │ │A:大哥,你在哪裡? │ │ │ │ │B:我在霧峰啊。 │ │ │ │ │A:你在霧峰等我一下啦,好嗎? │ │ │ │ │B:霧峰?你在哪裡? │ │ │ │ │A:你在霧峰等我一下啦,好嗎? │ │ │ │ │B:你在哪裡啊? │ │ │ │ │A:竹山。 │ │ │ │ │B:我要下去名間呀,怎麼需要…… │ │ │ │ │A:不要啦,你就先在那裡等我一下啦,我 │ │ │ │ │ 會給你一個驚喜,好嗎? │ │ │ │ │B:喔。 │ │ │ │ │A:好嗎?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你先讓我把這裡……先跟他們確定一下 │ │ │ │ │ ,你等我一下,好嗎? │ │ │ │ │B:好啦好。 │ │ │ │ │A:等一下等一下,齁好。 │ │ │ │ │B:那這樣要在哪裡…… │ │ ├──┼─────────────┼───────────────────┼───────┤ │ 7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21時52分36秒、 │卷五一第341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1分10秒 │342頁 │ │ │ │(前20秒沒有聲音) │ │ │ │ │A:嘿,大哥。 │ │ │ │ │B:這樣我在山裡面等你喔。 │ │ │ │ │A:嘿啊、對啊,就在那裡等我就啊,好嗎 │ │ │ │ │ ? │ │ │ │ │B:在山裡面嘛? │ │ │ │ │A:嘿啊,OKOK。 │ │ │ │ │B:嘿啊,這樣我就不在交流道下了喔? │ │ │ │ │A:好呀,要準備錢喔,你可能要準備錢啦 │ │ │ │ │ 不一定啦,若是OK,就是要準備錢啦, │ │ │ │ │ 不OK的話,就是我過去找你。 │ │ │ │ │B:哈哈哈哈,靠,你不會弄成OK喔? │ │ │ │ │A:齁,大哥,你不就當作那……那怎麼樣 │ │ │ │ │ ?很簡單? │ │ │ │ │B:對呀。 │ │ │ │ │A:好啦,我盡量啦,要不然你等我一下。 │ │ │ │ │B:好啦。 │ │ │ │ │A:齁,好好好。 │ │ ├──┼─────────────┼───────────────────┼───────┤ │ 8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22時18分05秒、 │卷五一第342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53秒 │ │ │ │ │(前12秒沒有聲音) │ │ │ │ │A:嘿,大哥。 │ │ │ │ │B:你來了嗎? │ │ │ │ │A:沒有啦,大哥,你等我一下啦,喔你是 │ │ │ │ │ 要不要驚喜? │ │ │ │ │B:齁。 │ │ │ │ │A:嘿啊,你等我一下,我現在在…… │ │ │ │ │B:齁,我就是不知道要多久,我不知道… │ │ │ │ │ …才會在這打電話問你。 │ │ │ │ │A:哇,大哥你……你……準備錢等我好嗎?│ │ │ │ │ 可以嗎? │ │ │ │ │B:早就好了啊,重點是你…… │ │ │ │ │A:好啦,我先再聯絡一下啦,好嗎?等一 │ │ │ │ │ 下啦。 │ │ │ │ │B:嘿啊。 │ │ │ │ │A:好啦,好啦好啦好啦,等一下,好嗎? │ │ │ │ │B:嗯。 │ │ │ │ │A:好。 │ │ ├──┼─────────────┼───────────────────┼───────┤ │ 9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23時18分48秒、 │卷五一第343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1分23秒 │ │ │ │ │(前4秒沒有聲音,後17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A:大哥! │ │ │ │ │B:怎麼樣? │ │ │ │ │A:大哥! │ │ │ │ │B:有聽到嗎? │ │ │ │ │A:等一下過去找你啦。 │ │ │ │ │B:多久了? │ │ │ │ │A:喔,大哥,我告訴你,車子回來了,但 │ │ │ │ │ 是車子壞掉了,卡在高速公路,現在已 │ │ │ │ │ 經叫拖吊車過來了,等一陣子,好嗎? │ │ │ │ │ 大哥。 │ │ │ │ │B:齁,快要暈倒了…… │ │ │ │ │A:喔,大哥,就不知道車子怎麼會壞掉… │ │ │ │ │ … │ │ │ │ │B:哈哈哈…… │ │ │ │ │A:哇,大哥,我很拚了,不要這樣啦,喔 │ │ │ │ │ ,拜託一下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嘿啦,等一下嘛,好嗎?可以嗎? │ │ │ │ │B:好啦,別太久啦。 │ │ │ │ │A:好啦好啦,好。 │ │ ├──┼─────────────┼───────────────────┼───────┤ │ 10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23時31分02秒、 │卷五一第344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31秒 │ │ │ │ │(前3秒沒有聲音,後17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A:大哥,等我一下,拖車到了,拖車到了 │ │ │ │ │ ,上車了上車了。 │ │ │ │ │B:好好。 │ │ │ │ │A:好好。 │ │ ├──┼─────────────┼───────────────────┼───────┤ │ 11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3日23時56分05秒、 │卷五一第344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39秒 │ │ │ │ │(前3秒沒有聲音,後18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B:喂? │ │ │ │ │A:大哥,等我一下,等我一下,要下交流 │ │ │ │ │ 道了,要下交流道了。 │ │ │ │ │B:等很久了啦,快一點……齁? │ │ ├──┼─────────────┼───────────────────┼───────┤ │ 12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4日00時58分52秒、 │卷五一第344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55秒 │345頁 │ │ │ │(前9秒沒有聲音) │ │ │ │ │A:嘿,大哥。 │ │ │ │ │B:我等一下要拿多少給你? │ │ │ │ │A:也是一樣啊,一個你先扣5萬回去啊,好│ │ │ │ │ 嗎? │ │ │ │ │B:呃…… │ │ │ │ │A:這樣好嗎?喂? │ │ │ │ │B:喂? │ │ │ │ │A:嘿,這樣好嗎? │ │ │ │ │B:你……你這裡10元啦,好嗎? │ │ │ │ │A:不要啦,大哥……你這裡10元的話,我 │ │ │ │ │ 沒有工錢可以分啦,喔,正經的啦…… │ │ │ │ │ 你想,我後……我後天還要再帶一組人 │ │ │ │ │ 上去,那一組人上去那開銷,我真的不 │ │ │ │ │ 知道我要怎麼算捏。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嘿啊,齁好好好。 │ │ ├──┼─────────────┼───────────────────┼───────┤ │ 13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7日16時04分13秒、 │卷五一第345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56秒 │ │ │ │ │(前10秒沒有聲音) │ │ │ │ │A:大哥。 │ │ │ │ │B:喂? │ │ │ │ │A:嘿,大哥。 │ │ │ │ │B:你在哪裡? │ │ │ │ │A:家裡啊。 │ │ │ │ │B:現在呢?要去哪裡找你? │ │ │ │ │A:你不是6點? │ │ │ │ │B:我現在有空了 │ │ │ │ │A:有空了……要不然……要約在哪裡? │ │ │ │ │B:看你啊。 │ │ │ │ │A:嗯……大哥,我問阿弟仔他們看在哪, │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好嗎?我等一下,我 │ │ │ │ │ ……嘿啊,我有事找阿弟仔他們一下, │ │ │ │ │ 看他們在哪裡。 │ │ │ │ │B:好啊,這樣到……我到咖啡店再打給你 │ │ │ │ │ 。 │ │ │ │ │A:好啊好啊,OK。 │ │ │ │ │B:好。 │ │ │ │ │A:好。 │ │ ├──┼─────────────┼───────────────────┼───────┤ │ 14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7日18時40分28秒、 │卷五一第346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26秒 │347頁 │ │ │ │(前5秒沒有聲音,後14秒同時有其他男子說│ │ │ │ │ 話的聲音及嘟嘟嘟電話聲) │ │ │ │ │B:喂? │ │ │ │ │A:大哥,接一下LINE。 │ │ │ │ │B:喔,好。 │ │ ├──┼─────────────┼───────────────────┼───────┤ │ 15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7日21時18分47秒、 │卷五一第347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25秒 │ │ │ │ │(前4秒沒有聲音,後10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A:大哥。 │ │ │ │ │B:喂?嘿…… │ │ │ │ │A:那個……我打LINE給你好嗎? │ │ │ │ │B:好啊。 │ │ │ │ │A:好。 │ │ ├──┼─────────────┼───────────────────┼───────┤ │ 16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5月14日10時14分08秒、 │卷五一第347至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播放長度:40秒 │348頁 │ │ │ │(前7秒沒有聲音,後2秒為嘟嘟嘟電話聲) │ │ │ │ │B:喂? │ │ │ │ │A:大哥。 │ │ │ │ │B:我現在在山上訊號不好,嘿你說。 │ │ │ │ │A:看一下LINE好不好?大哥。 │ │ │ │ │B:齁……我等一下下訊號好一點再打給你 │ │ │ │ │ 。 │ │ │ │ │A:哇……那我要等到什麼時候啊? │ │ │ │ │B:20分鐘啦齁。 │ │ │ │ │A:20分鐘喔? │ │ │ │ │B:嘿嘿。 │ │ │ │ │A:1930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齁。 │ │ │ │ │B:好。 │ │ ├──┼─────────────┼───────────────────┼───────┤ │ 17 │A:周勇呈(門號0000-000000)│通話開始:106年4月10日7點26分46秒 │卷五一第378頁 │ │ │B:陳樹曦(門號0000-000000)│A:嘿、大哥,喂。 │ │ │ │ │B :你不要過來,快走喔,不要過來,快走│ │ │ │ │。 │ │ │ │ │A:蛤?什麼? │ │ │ │ │B:不要過來,快走啦。 │ │ │ │ │A:什麼意思?喔。 │ │ │ │ │B:剛講,不要過來,快走。 │ │ │ │ │A:好啦。 │ │ └──┴─────────────┴───────────────────┴───────┘ (卷宗對照表) ┌───────────────────────────┬───┐ │ 卷 宗 全 名 │簡稱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一 │ │0000000000號警卷(卷一)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二 │ │0000000000號警卷(卷二)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三 │ │0000000000號警卷(卷三)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四 │ │0000000000號警卷(卷四)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五 │ │0000000000號警卷(卷五)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六 │ │0000000000號警卷(卷六)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 │卷七 │ │號警卷 │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060020518號警卷 │卷八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九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卷十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0號偵卷 │卷十一│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37號偵卷 │卷十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915號偵卷 │卷十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查扣字第134號偵卷 │卷十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9號偵卷 │卷十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2號偵卷卷壹 │卷十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2號偵卷卷貳 │卷十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2號偵卷卷參 │卷十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2號偵卷卷肆 │卷十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2號偵卷卷伍 │卷二十│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718號偵卷 │卷二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01號偵卷 │卷二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02號偵卷 │卷二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365號偵卷 │卷二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466號偵卷 │卷二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變價字第4號偵卷 │卷二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變價字第5號偵卷 │卷二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變價字第6號偵卷 │卷二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變價字第7號偵卷 │卷二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調字第11號偵卷 │卷三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381號偵卷 │卷三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402號偵卷(個人資│卷三二│ │料)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001號偵卷(個人資│卷三三│ │料)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002號偵卷(個人資│卷三四│ │料)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365號偵卷(個人資│卷三五│ │料)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366號偵卷(個人資│卷三六│ │料)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94號 │卷三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121號 │卷三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102號 │卷三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105號 │卷四十│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656號 │卷四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663號 │卷四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119號 │卷四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一) │卷四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二) │卷四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三) │卷四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四) │卷四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五) │卷四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1號 │卷四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號 │卷五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六) │卷五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卷七) │卷五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