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都尚‧美卡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都尚‧美卡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