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侑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侑霖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宥霖前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惟附件編號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應更正為「否、是」),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件編號2 得易服勞役之罪與附件編號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