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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侑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侑霖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宥霖前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惟附件編號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應更正為「否、是」),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件編號2 得易服勞役之罪與附件編號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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