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胤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文胤前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至4 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件編號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