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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胤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文胤前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至4 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件編號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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