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
108年度訴字第8號
108年度訴字第29號
108年度訴字第1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崇哲
- 被告
- 顏敬倫
- 被告
- 陳志誠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堡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第八、九行以下文字「……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第十七行以下文字『……或由顏敬倫轉交與「琦琦」』之記載,應更正為『……或由顏敬倫轉交與「琦琦」,以此方式掩飾與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第八、九行以下文字「……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誤寫;第十七行以下文字『……或由顏敬倫轉交與「琦琦」』之記載,應係『……或由顏敬倫轉交與「琦琦」,以此方式掩飾與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誤寫,此觀原判決前後文及事實、理由欄內容自明,而此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