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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何玉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都尚‧美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都尚‧美卡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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