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永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松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永松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雖據聲請人記載為已執行完畢,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