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祥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8日107 年度訴字第27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藍祥源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77 號判決後,已於108 年12月5 日將上開判決正本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其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2月1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乙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9 年2 月14日,因不獲會晤上訴人藍祥源,故將該裁定書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蔡秀鑾等情,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