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巫家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董哲明
- 選任辯護人
- 林萬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0日107 年度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巫家凱、董哲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後,已於107 年9 月27日分別將上開判決正本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巫家凱、董哲明,其等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均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10月5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乙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刑事上訴狀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7 年1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2 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分別於107 年11月16日,因不獲會晤上訴人巫家凱,故將該裁定書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王芸璇;於107 年11月19日因不獲會晤上訴人董哲明,故將該裁定書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董玉鎮等情,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是上開裁定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上訴人2 人迄今均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