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第6號
- 即被告
- 蕭旻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第6號判決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蕭旻哲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正本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8年3月1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被告固已於合法上訴期間(即108年3月15日)前之同年2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同年5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同年5月22日,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或得由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乃寄存於被告住所所在地管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寄存送達,並自108年6月1日0時發生寄存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