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交簡字第11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葉峻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11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進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進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陳進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106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9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2 月21日起至107 年2 月20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然其竟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仍恣意於酒後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並載運砂石上路且於國道行駛,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且於國道上翻覆肇事,惟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考量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交簡字第11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