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伍正雄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正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正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23 萬1130元,緩刑4 年,於105 年7 月12日確定。詎其仍於緩刑期內即106 年8 月19日更犯森林法罪,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 日以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70 萬元,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受刑人之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23 萬1,130 元,緩刑4 年,於105 年7 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5 年7 月12日起至109 年7 月11日止;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6 年8 月19日因故意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70 萬元,雖經上訴,嗣又撤回上訴而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之108 年6 月2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0日投檢增公108 執聲318 字第1089012563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