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松豐
- 選任辯護人
- 鍾錫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26日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