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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葉峻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連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4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107年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連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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