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連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4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107年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連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4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107年
本件再開辯論。
一、本件被告黃連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