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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志明葉峻石葛耀陽

原告
張書銘
被告
蕭武維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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