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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伍正雄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正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正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23 萬1130元,緩刑4 年,於105 年7 月12日確定。詎其仍於緩刑期內即106 年8 月19日更犯森林法罪,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 日以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70 萬元,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受刑人之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23 萬1,130 元,緩刑4 年,於105 年7 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5 年7 月12日起至109 年7 月11日止;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6 年8 月19日因故意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270 萬元,雖經上訴,嗣又撤回上訴而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之108 年6 月2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0日投檢增公108 執聲318 字第1089012563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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