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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培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28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年8月28日23時50分許,經警徵得甲○○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8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前開說明意旨,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本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處罰之。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於107年8月28日23時50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7年9月14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及於108年8月12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複驗報告可參;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以年度中簡字第2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偽造文書犯行,要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之犯罪目的、行為、態樣及情節等罪質,均非相同,非屬構成累犯前科相同或相類之有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尚不能逕謂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實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後,認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忽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以及毒品對己身之健康危害,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未完全戒絕毒癮,惟考量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及依賴性,且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另斟酌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即屆滿5 年之際,始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非於觀察勒戒後旋即再犯施用毒品之情,可知被告應非全無戒除毒品之決心,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及與母親、未成年子女同住等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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