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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周仲鼎
被告
劉詩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仲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仲鼎前因被告劉詩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第1 項後段、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具保人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以上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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