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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蔡志明李怡貞顏紫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松豐
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26日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紫安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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