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佩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109 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349 條、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佩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29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在案,上開第一審判決業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被告,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9 年5 月21日、22日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對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9 年7 月2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於檢察官及其他被告就本案之上訴,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