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睿昶
- 選任辯護人
-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28 號、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睿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泰韋、鄭鈞皓等人之指訴,及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偵查中未遵期到庭遭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110 年1 月22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將屆,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依卷內事證,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8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被告前於偵查中曾遭通緝,且遭判處之刑度非輕,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表示無資力可供具保以停止羈押,是斟酌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則權衡之,認被告未予具保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0 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