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洪華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2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華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華陞就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