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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何玉鳳顏代容吳宗育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麗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麗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吳宗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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