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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急搜字第2號

逕行搜索聲請核備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急搜字第2號

陳 報 人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犯罪嫌疑人

即受搜索人
NGUYEN XUAN TINH(譯名:阮春情)

       VU DINH CHIEN(譯名:武庭戰)

       VU THE TUAN(譯名:武世俊)

       PHAM CONG QUY(譯名:武功貴)

       PHUNG THANH BANG(譯名:馮青朋)

       NGUYEN DUC DAO(譯名:阮德道)

       TRAN VAN PGU(譯名:陳文富)

上列陳報人因犯罪嫌疑人即受搜索人涉嫌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逕行搜索,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報駁回。

理由

一、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逕行搜索完畢,並扣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物證,檢陳逕行搜索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陳報本院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3 項規定:「前2 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再按「檢察官依本法第131 條第1 項、第2 項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3 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法院,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檢察官依同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12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法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本法131 條第1 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應於執行後3 日內,將執行結果同時分別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定有明文。基此,檢察官如係以逕行搜索方式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當由「檢察官」陳報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抗字第590 號裁定、法務部民國104 年2 月25日法檢字第10404504650 號函文意旨參照)。故依前揭規定所為之逕行搜索,如係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自應由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始屬合法。

三、觀之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函、逕行搜索偵查報告及搜索扣押筆錄,已明白指明此次搜索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口頭指揮後而為之逕行搜索。依前揭說明,本件陳報應由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為之,陳報人逕向本院陳報,與前揭法律規定有違,顯有陳報主體之違誤。綜上,本件陳報既與法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至本件逕行搜索之程序是否適法,自應由本件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另向法院檢具相關事證陳報,而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急搜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逕行搜索聲請核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