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麗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麗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