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冠霖
- 被告
- 陳緯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 被告
- 李宥辰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詐欺案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7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詐欺案件,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相牽連,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11月15日111中分高刑善111原上訴42字第10863號函暨裁定指示意旨(如附件影本),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第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