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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國隆施俊榮羅子俞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冠霖
被告
陳緯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告
李宥辰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詐欺案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7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詐欺案件,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被告劉冠霖、陳緯、李宥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相牽連,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11月15日111中分高刑善111原上訴42字第10863號函暨裁定指示意旨(如附件影本),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第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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