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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號

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益茂蔡霈蓁林昱志

原告
鍾瑋倫
送達代收人
陳儀婷
被告
潘孝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1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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