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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育良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泰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3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犯罪事實欄第11至13行所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犯罪事實欄第11至13行所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未敘及洗錢部分之犯意聯絡,顯屬製作判決原本時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就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11至13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部分,裁定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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