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泰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3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犯罪事實欄第11至13行所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犯罪事實欄第11至13行所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未敘及洗錢部分之犯意聯絡,顯屬製作判決原本時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就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11至13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部分,裁定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