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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孫于淦

聲明異議人
即受戒治人
王俊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戒執一字第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再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9年台抗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王俊明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該裁定因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依據上開裁定簽發111年戒執一字第39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此有上開裁定、執行指揮書、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號偵查卷宗明確。而依首揭說明,上開強制戒治裁定既已確定,亦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據以執行聲明異議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言。又觀諸本案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核其內容並非對檢察官就前開執行案件之指揮或執行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欲請求核發評估標準紀錄表,然揆諸前揭說明,此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聲明異議之客體,況聲請人亦自陳已向勒戒處所提出申請,此有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為憑,本院自無從予以審究。綜上,本件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7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