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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9號

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邁揚蔡霈蓁孫于淦

原告
黃鴻文
被告
劉坤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埔簡字第165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霈 蓁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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