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連榮
- 被告
- 宋嘉峻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馨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洪連榮、宋嘉峻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連榮、宋嘉峻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洪連榮、宋嘉峻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21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