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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2號

肇事逃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連榮
被告
宋嘉峻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馨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洪連榮、宋嘉峻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連榮、宋嘉峻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洪連榮、宋嘉峻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21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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