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玉芬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31、1504、1508、1891、1981、2508、2621、2724、2726、2727、2728、3157、3224、3227、3230、3403、3573、3930、4077、4096、4163、4335、4411、5558、5930、6141、6160、6232 、6946、7740、7741、7742、7743、7744、7745、7746、7747、7748、7749、7750、7751、7752、7753、7754、7755、7756、7757、7758、7759、8246、846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090、6091、6094、6095、6097、6098、609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羅玉芬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2、15至17、21、22、24至47「論罪 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2、15至17、21、22 、24至4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三編號13、14、18至20部分,均免訴。 犯罪事實 羅玉芬、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陳和正(上5人所 涉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業經本院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6號判決,均尚未確定)、羅偉丞、鍾玉潔(上2人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 另案判決確定)、林偉豐(所涉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均能預見虛擬貨幣錢包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 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虛擬貨幣錢包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 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 ,如經由虛擬貨幣錢包轉換為虛擬貨幣,再轉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位址,以及經由層層轉換至不同實體帳戶,再提領而出,即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羅玉芬於附表 一所示各申辦人註冊虛擬貨幣帳戶時間前之某時,得知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陳和正、羅偉丞、鍾玉潔、林偉豐(下稱顏淑芳等8人)缺錢花用,且為賺取佣金,遂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騙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羅玉芬詢問顏淑芳等8人是否願申辦虛擬貨幣帳 戶供他人使用並獲取報酬,以此方式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者 對外收取虛擬貨幣帳戶,顏淑芳等8人即分別於附表一所示註冊 時間,透過附表一所示申辦平台,申辦附表一所示虛擬貨幣帳戶,並綁定實體帳戶完成認證後,再委託羅玉芬轉告不詳詐騙者附表一所示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任由不詳詐騙者使用顏淑芳等8人所申辦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錢包。嗣上開不詳詐騙者取得 附表一所示顏淑芳等8人申辦之虛擬貨幣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13、16至19、24、25、27、28 、30至54所示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6至19、24 、25、27、28、30至54所示之人,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13、16至19、24、25、27、28、30至54所 示之時間,以繳費方式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6至19、24、25 、27、28、30至54所示之金額分別繳款至附表一所示顏淑芳等8人 所申辦之虛擬貨幣帳戶,再由不詳詐騙者將上開虛擬貨幣帳戶中之贓款轉出得手,造成資金追查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羅玉芬並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 酬。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玉芬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陳和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另案被告羅偉丞、鍾玉潔於警詢中、另案被告林偉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分別有附表二編號1至13、16至19、24、25、27、28、30至5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不詳詐騙者間就上開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當於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之外,猶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準據之一項(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犯行共侵害如附表三編號1至12、15至17、21、22、24至47所示之 被害人共41人,犯意有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六、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註: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惟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即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七、本院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前並無犯罪前科,品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賺取外快,竟收取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交由不詳詐騙者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致附表三編號1至12、15至17、21、22、24至47所 示之被害人共41人受有財產損害,除助長詐欺犯罪之氾濫,侵害各該被害人權益,亦使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經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追查犯罪行為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所犯,尚見悔意,然均未與被害人等41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如附表三編號1至12 、15至17、21、22、24至47所示被害人等分別所受損害數額,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及分工角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需扶養1名小孩(見卷三十五第48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2、15至17、21、22、24至47「論罪科刑 」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所獲得之報酬2萬元,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確定(見卷三十五第215-242頁),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能預見虛擬貨幣錢包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 任意提供虛擬貨幣錢包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用以 向他人詐騙款項,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如經由虛擬貨幣錢包轉換為虛擬貨幣,再轉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位址,以及經由層層轉換至不同實體帳戶,再提領而出,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被告於附表 一編號2-1、2-2、3-1、3-2、4所示同案被告陣玉滿、徐 鈺蓉、陣筠晞註冊虛擬貨幣帳戶時間前之某時,得知同案被告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缺錢花用,且為賺取佣金,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詢問同案被告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是否願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供他人使用並獲取報酬,以此方式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者對外收取虛擬貨幣帳戶。同案被告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即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1、2-2、3-1、3-2、4所示註 冊時間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並綁定實體帳戶完成認證後,再委託被告轉告不詳詐騙者附表一編號2-1、2-2、3-1、3-2、4所示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任由不詳詐騙者使用 同案被告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所申辦之上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錢包。嗣不詳詐騙者取得上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錢包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4、15、20至23、29所示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編號14、15、20至23、29所示之人,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4、15、20至23、29所示之時間,以繳費方式將如附表二編號14、15、20至23、29所示之金額分別繳款至附表一編號2-1、2-2、3-1、3-2、4所示虛擬貨 幣帳戶,再由不詳詐騙者將上開虛擬貨幣帳戶中之贓款轉出得手,造成資金追查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且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原則上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73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缺錢花用,知悉依「臺灣學院」指示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並交付該帳戶使用權給「臺灣學院」操作可獲得報酬,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10 月30日向「派可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幣錸有限公司)申辦Pionex虛擬貨幣帳戶(下稱Pionex帳戶),並於110年11月26日、2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將Pionex帳戶之帳 號、密碼傳送給「臺灣學院」,供「臺灣學院」使用該帳戶,嗣「臺灣學院」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Pionex帳戶使用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110年11月19日13時47分許,傳送簡訊給江素鈴,並以紓 困網站客服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貸款金額6%作為紓困資格,及需繳納款項以修復信用云云,使江素鈴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5日11時3分許(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1 1時4分許)在統一超商永大春門市繳納2萬元至被告上開Pionex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 ⒉於110年11月24日16時21分許,傳送簡訊給林峻宏,並以Lin e暱稱「張專員」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財力證明 ,及貸款金額遭金管會凍結,需繳款解凍云云,使林峻宏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6日19時26分許、59分許、59分許 在統一超商五福門市分別繳納2萬元、2萬元、2萬元至被 告上開Pionex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 嗣「臺灣學院」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再將上開購得之USDT轉至不詳錢包位址,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審理後,認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嗣被告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12年10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 甲),有前開判決書(見卷三十五第215至24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被告前因知悉同案被告陣玉滿缺錢花用,與「臺灣學院」所屬之詐騙者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將同案被告陣玉滿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虛擬貨 幣帳戶之帳號密碼轉告不詳詐騙者,任由不詳詐騙者使用。嗣不詳詐騙者取得上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錢包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0 年11月19日8時許,傳送簡訊給黃柏豪,並以紓困網站客服 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使黃柏豪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2日12時33分許在全家超商善化啤酒店 分別繳納2萬元、12,000元至同案被告陣玉滿上開虛擬貨 幣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嗣「臺灣學院」所屬詐騙成員再將上開購得之USDT轉換為32,770元,於110年11月22 日14時54分許提領至同案被告陣玉滿上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錢包所連結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由被告依「臺灣學院」之指示,指示同案被告陣玉滿於110 年11月22日15時34分許將31,782元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上開犯行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前案甲審理後,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共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般洗錢罪,嗣被告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12年10月26日 確定(見同上卷頁)。 ㈢被告前因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11 月12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將另案被告廖婉婷於110年11月12日18時許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申辦之幣託會員資料,透過LINE通訊軟體,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臺灣學院」之人,容任其使用。嗣「臺灣學院」所屬之詐騙成員取得另案被告廖婉婷之上開幣託會員資料,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110年11月17日9時許,傳送虛偽紓困貸款之手機簡訊予陳宣達,致陳宣達瀏覽該訊息且誤信為真後,接續佯以「陳專員」之身分,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宣達佯稱:需支付修復費云云,陳宣達因持續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1 月17日19時22分許、20時51分許,以超商條碼繳費加值之方式繳費12,500元、1萬元至上開另案被告廖婉婷幣託會 員電子錢包。 ⒉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傳送虛偽貸款手機簡訊予陳曉涵, 致陳曉涵瀏覽該訊息而誤信為真後,接續佯以「王專員」之身分,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曉涵佯稱:撥付借貸款項,需繳納財力證明金,但輸入錯誤,須匯款解凍帳戶云云,陳曉涵因持續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19日19時44分許 ,以超商條碼繳費加值之方式繳費2萬元至上開另案被告 廖婉婷幣託會員電子錢包。 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旋持上開贓款以購買泰達幣並轉入其他不詳幣託會員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刑事判決審理後, 認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嗣 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於113 年1月18日確定(下稱前案乙),有前開判決書(見卷三 十五第263至276、403至41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㈣又本案附表二編號14、15、20至23、29所示之被害人林峻宏、陳宣達、陳曉涵、江素鈴、黃柏豪,經核其等於本案遭詐騙之時間及詐術內容,分別與其等在前案甲、前案乙中遭詐騙之時間及詐術內容相同,且其等於本案依詐騙者指示繳費至虛擬貨幣帳戶之時間點,亦分別於其等在前案甲、前案乙中因遭詐而繳費至虛擬貨幣帳戶之時間點相近,堪認其等於前案及本案中,皆係遭相同之詐騙者施用詐術而遭受財產上損害,且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係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被告犯罪之罪數,則被告就詐騙相同被害人林峻宏、陳宣達、陳曉涵、江素鈴、黃柏豪之一部犯罪事實,既分別經前案甲、前案乙判決確定如前述,則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二編號14、15、20至23、29所示犯行,自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均應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晴玲、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申辦人 申辦平台 申辦帳戶 註冊時間 綁定實體帳戶 被害人 1-1 顏淑芳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MaiCoin買賣比特幣」平台 Maicoin電子錢包 110年11月3日 13時03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怡陵 1-2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0月25日23時36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湯佩樺、洪凱文、莊嘉文、黃秋樺、陳家寶、朱昱綸、葉庭亞 2-1 徐鈺蓉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0月25日22時19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呂浩賢、林建佑、余宥臻、朱昱綸、田文俊、鄭琨璋、陳宣達、許立杰、鄧汝縈 2-2 派可有限公司 110年11月25日2時55分許 林峻宏、楊蕙渟 3-1 陣玉滿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0月16日14時37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曉涵、黃柏豪、林玲如 3-2 派可有限公司 110年11月23日4時26分許 林峻宏、江素鈴、楊蕙渟、王堅全 3-3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MaiCoin買賣比特幣」平台 Maicoin電子錢包 110年10月12日驗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呂碧貞 4 陣筠晞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1月16日14時57分許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吳季珊、黃芊瑜、黃柏豪、葉日瑋、林玉芬、郭哲銘、陳芓璇、葉俊雄 5 陣和正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1月11日21時05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林敬翰、廖宛柔、吳郁翔、莊秀芸、余淑芬、陳芓璇 6 羅偉丞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0月2日23時43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鍾基宗、王宇睿 7 鍾玉潔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1月13日16時13分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葉俊雄、陳依嘉、謝惠如、陳緯宏 8-1 林偉豐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 BitoPro電子錢包 110年10月3日22時11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廖睦易、古進興、張培瑜、劉文玲、邱韻瑄 8-2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設置之「MaiCoin買賣比特幣」平台 Maicoin電子錢包 110年10月13日18時3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劉靜文、陳怡陵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偵查案號 詐騙方式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新臺幣) 帳戶申辦人 申辦平台 申辦帳戶 證據 1 陳怡陵(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6946號 佯稱貸款須先付財力證明 110年11月7日16時17分、16時19分許 19,975元、9,975元 顏淑芳 現代財富科技 Maicoin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怡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一第15-18頁),並有向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調閱相關資料、顏淑芳及林偉豐個資暨銀行資訊查詢資料、註冊平台等資訊查詢資料、MaiCoin交易明細、登入歷程位置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便利超商電子發票暨繳款明細證明4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賬戶解凍書、銀行信譽修復書、洗錢防制承諾書等資料(見卷一第21、23-29、33-35、37、41-62頁)、顏淑芳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明細(見卷二第27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 湯佩樺(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31號 佯稱貸款須先付財力證明 110年11月05日21時04分許 1萬元 1萬元 2萬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湯佩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第8-10頁),並有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明細、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交易明細等查詢資料、顏淑芳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卷三第13、16-39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 洪凱文(未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163 號 佯稱貸款須先付財力證明 110年11月03日21時25分許 8,000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被害人洪凱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五第11-13頁),並有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顏淑芳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明細、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五第6-10、14-21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 黃秋樺(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077 號 佯稱貸款資料填寫錯誤需修正 110年11月16日21時13分許 1萬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黃秋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六第21-2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簡訊通知截圖等資料、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見卷六第24-33、78-81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5 莊嘉文(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403 號 佯稱貸款須先繳款證明財力 110年11月15日14時35分許 2萬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莊嘉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七第14-17頁),並有萊爾富超商繳款證明暨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莊嘉文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全民紓困基金申貸頁面截圖、開戶合約內容、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網路業者回傳查詢資料、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登入資訊查詢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TWNIC RMS管理系統查詢資料(見卷七第18-42、53-6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6 陳家寶(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335 號 假借貸款 110年11月3日21時20分許 2萬元 1萬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家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八第23-26頁),並有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萊爾富專用繳款證明暨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見卷八第70-74、102-104、107、109-114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7 朱昱綸(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8 號 假借紓困借貸 110年11月12日19時07分許 2萬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朱昱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九第106-108頁),並有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顏淑芳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紓困貸款簡訊暨網頁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銀行信譽修復書截圖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見卷九第43-44、46-48、109-11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8 朱昱綸(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8 號 假借紓困借貸 110年11月12日18時19分許 6,000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朱昱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九第106-108頁),並有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徐鈺蓉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紓困貸款簡訊暨網頁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銀行信譽修復書截圖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2紙(見卷九第41-42、45、48、109-11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9 余宥臻(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8 號 假借紓困借貸 110年11月12日14時53分、 15時31分許 6,000元 2萬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余宥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九第96-97頁),並有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徐鈺蓉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2紙、全民紓困基金申請網頁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41-42、45、48、98-104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0 呂浩賢(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8 號 假借紓困借貸 110年11月06日15時39分許 3,000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呂浩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九第50-55頁),並有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徐鈺蓉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超商繳款證明暨明細、遠東貸款網頁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繳款明細截圖等資料、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41-42、45、48、56-60、62-74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1 林建佑(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8 號 假借紓困借貸 110年11月11日21時17分許 12,000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林建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九第75-78頁),並有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徐鈺蓉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全家便利超商繳款證明暨明細、全民紓困基金申請頁面、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合約書內容截圖等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9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464851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0年12月2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43298號函(見卷九第41-42、45、48、79-83、85-95頁) 12 田文俊(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8 號 假借紓困借貸 110年11月12日15時21分許 15,000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田文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九第117-119頁),並有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等資料、徐鈺蓉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Z0000000000號函、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稻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紓困貸款頁面截圖、申請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見卷九第41-42、45、48、120-12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3 鄭琨璋(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4號 假借貸款 110年11月18日19時33分許 1萬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鄭琨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第23-24頁),並有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4日Z0000000000號函、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登入歷程資訊、交易明細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見卷十第9、11-21、25-3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4 林峻宏(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227號 假借貸款 110年11月26日22時01分、22時02分許 2萬元、1萬元、2萬元 徐鈺蓉 派可有限公司 證人即告訴人林峻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一第6-7頁),並有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ibone繳費服務查詢資料、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派可有限公司回覆蘆警分刑字第11000347213號回覆函文暨檢附虛擬繳費代碼等資料明細、徐鈺蓉用戶註冊資料等明細(見卷十一第8-11、18-19、21-2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5 陳宣達(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6141 號 佯稱融資需先依照指示支付款項 110年11月17日19時25分許 17,500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宣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二第1-3頁),並有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查詢等資料、徐鈺蓉中華郵政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民紓困基金申請頁面截圖、簡訊通知截圖、紓困基金貸款合約、內容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見卷十二第6-22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6 許立杰(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411 號 佯稱貸款需先繳款證明財力 110年11月18日22時42分許 2萬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許立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三第6-8頁),並有詐騙簡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貸款進度狀態查詢內容截圖、許立杰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等資料、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查詢等資料(見卷十三第9-1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7 鄧汝縈(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8466 號 佯稱須刷條碼始能解除帳戶凍結 110年11月11日18時13分許 2萬元 徐鈺蓉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鄧汝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四第23、23-1頁),並有徐鈺蓉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陣玉滿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繳費代碼代收款流向、使用人申登資料之函覆內容、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料查詢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見卷十四第7、11-15、18-20、22、24-2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8 楊蕙渟(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096號 佯稱貸款須先繳款證明財力 110年11月25日19時44分許 2萬元、16,000元 徐鈺蓉 派可有限公司 證人即告訴人楊蕙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五第24-27頁),並有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簡訊通知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交易資料查詢明細、款項流向紀錄表、會員查詢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徐鈺蓉虛擬貨幣用戶基本資料、註冊、入金紀錄等查詢資料(見卷十五第29-50、54、56-5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19 楊蕙渟(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4096號 佯稱貸款須先繳款證明財力 110年11月25日19時03分許 2萬元 陣玉滿 派可有限公司 證人即告訴人楊蕙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五第24-27頁),並有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簡訊通知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交易資料查詢明細、款項流向紀錄表、會員查詢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陣玉滿虛擬貨幣用戶基本資料、註冊、入金紀錄等查詢資料(見卷十五第29-50、53、56-5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0 陳曉涵(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230 號 假借貸款 110年11月19日18時32分許 2萬元、2萬元 陣玉滿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曉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六第12-17、24-3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陣玉滿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見卷十六第18-20、24-33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1 林峻宏(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224 號 佯稱貸款資金遭凍結需繳費解除 110年11月26日20時44分、20時45分許 2萬元、2萬元 陣玉滿 派可有限公司 證人即告訴人林峻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七第6-7頁),並有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ibone繳款服務查詢資料、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派可有限公司回覆蘆警分刑字第11000347213號回覆函文暨檢附虛擬繳費代碼等資料明細、陣玉滿用戶註冊資料等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卷十七第8-13、21-2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2 江素鈴(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727號 貸款需先付保證金 110年11月24日19時05分許 1萬元、2萬元 陣玉滿 派可有限公司 證人即告訴人江素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八第12-13頁),並有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會員註冊查詢資料、簡訊內容截圖、交易明細、款項流向紀錄、交易資料等資料、陣玉滿之虛擬貨幣用戶註冊基本資料、入金紀錄等查詢資料、提幣紀錄、歷史訂單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卷十八第15-21、27-3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3 黃柏豪(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726 號 借貸繳交手續費 110年11月22日12時33分許 2萬元、12,000元 陣玉滿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黃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十九第51-57頁),並有陣玉滿指認羅玉芬個人相片暨個資之圖像、陣玉滿之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陣玉滿中華郵政帳戶個人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影像截圖、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紓困貸款通知截圖、洗錢防制承諾書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十九第15、17-19、23-27、29-33、61、65-67、69-7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黃柏豪遭詐欺案繳款單據、陣玉滿虛擬貨幣購買及提領交易紀錄明細(見卷三十五第101-103頁) 24 林玲如(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981 號 佯稱紓困貸款輸入錯誤需支付風險保證金 110年11月11日15時21分許 1萬元、2萬元、2萬元 陣玉滿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林玲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第21-31頁),並有全家代收繳款證明聯投單查詢資料、陣玉滿之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歷程查詢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卷二十第11、13-19、33、35-47、49-53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5 呂碧貞(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508號 借貸繳交手續費 110年10月13日16時23分許 1萬元 陣玉滿 現代財富科技 Maicoin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呂碧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一第18-20頁),並有陣玉滿虛擬貨幣帳戶用戶資料、綁定銀行帳戶、登入歷程、交易紀錄資訊等查詢資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搜尋樂天客服個人ID等資料、統一便利超商付款條碼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陣玉滿中華郵政帳戶個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見卷二十一第36-52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6 王堅全(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8246號 貸款需先付保證金 110年11月26日19時58分許 11,000元 陣玉滿 派可有限公司 證人即告訴人王堅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二第7-10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繳款單據明細、借款詳情、進度查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繳款單據、華泰分期借款合約截圖等資料、會員資料查詢、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等資料、派可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111年度可字第111011201號函暨檢附陣玉滿用戶基本資料、入金紀錄、交易紀錄等資料(見卷二十二第12-3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7 吳季珊(未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5930號 佯稱紓困貸款 110年11月23日18時16分許 12,000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被害人吳季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三第1、2頁),並有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及提領資訊等查詢資料、網路業者回傳資料查詢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二十三第3-7、9-13、19-21、23-31、3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8 黃芊瑜(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573 號 佯稱紓困貸款輸入資料錯誤需繳費截除凍結 110年11月22日18時14分許 4,000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黃芊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四第7-11頁),並有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全民紓困基金申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加值資訊等查詢資料(見卷二十四第13-18、59-6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29 黃柏豪(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724 號 佯稱貸款繳手續費 110年11月22日16時44分許 2萬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黃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五第31-37頁),並有陣筠晞指認羅玉芬之個人相片、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二十五第25、27-29、41、45-5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0 葉日瑋(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728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19時21分許 7,000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葉日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六第8-11頁),並有遠東分期借款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遠東分期貸款借款合約書等資料、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卷二十六第12-20、64-65、68-71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1 林玉芬(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891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2日18時18分許 9,900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林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七第29-32頁),並有陣筠晞之台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貸款明細截圖、申貸進度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見卷二十七第37、42-43、47-51、53-5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2 郭哲銘(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891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2日17時32分許 12,000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郭哲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七第33-34頁),並有陣筠晞之台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年11月30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5229901號函、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網路業者回傳查詢資料、申貸進度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等資料(見卷二十七第37、42-43、51、58-61、64-7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3 陳芓璇(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891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19時20分許 1萬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芓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七第35-36頁),並有陣筠晞之台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吳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2紙、紓困申請簡訊通知截圖、全民紓困基金申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貸款合同內容截圖、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5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見卷二十七第37、42-43、51、72-8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4 陳芓璇(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891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16時45分許 3,000元 陣和正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芓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七第35-36頁),並有陣和正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吳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紓困申請簡訊通知截圖、全民紓困基金申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貸款合同內容截圖、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5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見卷二十七第44-45、72-8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4日儲字第1110982892號函暨檢附陣和正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卷二十八第45-4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5 林敬翰(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5558 號 佯稱貸款繳付各種代辦費 110年11月22日21時55分許 1萬元 陣和正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林敬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二十九第7-9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陣和正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登入歷程、提領、加值明細、交易明細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全民紓困基金申貸截圖、紓困貸款通知截圖(見卷二十九第10-19、21、23、2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6 廖宛柔(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157 號 假借銀行貸款 110年11月23日14時01分許 1萬元、 2萬元 陣和正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廖宛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第23-28頁),並有陣和正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陣和正之中華郵政帳戶個人資料暨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泓科科技公司函覆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樂天客服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見卷三十第9-11、15-17、29-31、35、39-75、77-81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7 吳郁翔(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157 號 假借銀行貸款 110年11月22日22時25分許 1萬元、 2萬元 陣和正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吳郁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第83-85頁),並有陣和正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等資料、陣和正之中華郵政帳戶個人資料暨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泓科科技公司函覆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泓科科技公司函覆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申貸進度查詢截圖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卷三十第9-11、15-17、29-31、87-89、93、95-99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8 莊秀芸(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6160 號 佯稱貸款繳付各種代辦費 110年11月22日21時20分許 2萬元 陣和正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莊秀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一第8-10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陣和正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明細、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樂天客服首頁截圖、賬戶凍結書、律師公證函等資料(見卷三十一第11-3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39 余淑芬(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621 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13時17分許 2萬元、 2萬元 陣和正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余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二第1-5頁),並有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陣和正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登入歷程資料、綁定銀行帳號、加值、提領明細及交易明細等資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陣和正中華郵政帳戶個人基本資料暨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卷三十二第13、15、79-87、89-93、97-99、133-13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0 鍾基宗(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6232號 佯稱貸款需先繳款證明財力 110年10月08日16時07分許 1萬元 羅偉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另案被告羅偉丞、證人即告訴人鍾基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三第1-7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貸款專區截圖、超商條碼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回覆投單內容、羅偉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等資料、羅偉丞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卷三十三第14-19、36-39、44-4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1 王宇睿(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6232號 佯稱貸款需先繳款證明財力 110年10月08日17時47分許 6,000元 羅偉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另案被告羅偉丞、證人即告訴人王宇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三第1-5、8-1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借款合約內容等翻拍照片、羅偉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回覆投單內容、羅偉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等資料、羅偉丞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卷三十三第21-35、40-46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2 葉庭亞(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11日20時14分許 2萬元 顏淑芳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葉庭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四第382、383頁),並有顏淑芳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顏淑芳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登入歷程資訊、加值及提領資料等交易資料、顏淑芳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暨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貸款合同內容、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全民紓困基金申貸頁面等截圖、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三十四第162-182、384-395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3 葉俊雄(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18時20分許 2萬元、1萬元 陣筠晞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葉俊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四第315-318頁),並有陣筠晞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登入歷程資訊、加值及提領等交易資料、台中銀行各類帳戶查詢表、陣筠晞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陣筠晞台中銀行帳戶之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葉俊雄遭騙金額、繳款時間手寫明細、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泓科科技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三十四第191-210、319-321、324、328-33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4 葉俊雄(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20時52分、11月26日17時29分許 1萬元、2萬元 鍾玉潔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另案被告鍾玉潔、證人即告訴人葉俊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四第211-220、316-318頁),並有鍾玉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鍾玉潔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登入歷程資訊、加值及提領等交易資料、鍾玉潔中華郵政帳戶個人基本資料、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葉俊雄遭騙金額、繳款時間手寫明細、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泓科科技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三十四第221-232、259-261、319-322、326、328-330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5 陳依嘉(未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3日21時02分許 2萬元、1萬元 鍾玉潔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另案被告鍾玉潔、證人即被害人陳依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四第211-220、349-350頁),並有鍾玉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鍾玉潔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登入歷程資訊、加值及提領等交易資料、鍾玉潔中華郵政帳戶個人基本資料、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貸款申請簡訊通知、繳費條碼、網路業者回傳資訊查詢內容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三十四第221-224、233-241、259-261、351-358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6 謝惠如(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4日18時29分許 12,000元 鍾玉潔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另案被告鍾玉潔、證人即告訴人謝惠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四第211-220、359-362頁),並有鍾玉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鍾玉潔虛擬貨幣用戶註冊資料、綁定銀行資料、登入歷程資訊、加值及提領等交易資料、鍾玉潔中華郵政帳戶個人基本資料、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申貸進度畫面截圖、對話內容截圖、繳費條碼、網路業者回傳資訊查詢內容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三十四第221-224、242-250、259-261、363-371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7 陳緯宏(未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 佯稱貸款 110年11月25日16時11分、16時46分、17時22分許 1萬元、2萬元、2萬元 鍾玉潔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另案被告鍾玉潔、證人即被害人陳緯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三十四第211-220、372-375頁),並有鍾玉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鍾玉潔中華郵政帳戶個人基本資料、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暨繳費明細3紙、樂天客服頁面、繳款條碼及網路業者函覆內容截圖、網路業者查詢結果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卷三十四第221-224、000-000-000、376-381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8 廖睦易(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506號 佯稱貸款需先付保證金 110年10月20日20時49分許 1萬元 林偉豐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廖睦易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偉豐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證述(見追加卷一第2-5、9-11頁,卷四第28-34頁),並有林偉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偉豐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明細、申辦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全家便利商店繳款證明單據、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案件基本資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資料(見追加卷一第6-8、13-42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49 古進興(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1856號 佯稱紓困貸款因資料不符需付款修復始能貸款 110年10月20日19時51分許 12,000元 林偉豐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古進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偉豐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證述(見追加卷二第1-4、29-30頁,卷四第28-34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追加卷一第18-29頁)、林偉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工作兼職打工內容截圖、林偉豐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明細、申辦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全家便利超商繳款單據、繳費代碼資訊查詢等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追加卷二第5-7、16-26、28、31-37頁) 、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50 張培瑜(未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164號 佯稱貸款需先繳款以證明還款能力 110年10月14日14時17分許 6,000元 林偉豐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被害人張培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偉豐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證述(見追加卷三第8-11、17-20頁,卷四第28-34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追加卷一第18-29頁)、林偉豐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明細、申辦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商店繳款證明單據、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全民紓困基金申貸頁面截圖等資料(見追加卷三第12-13、22-23、30、33-34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51 劉文玲(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365號 佯稱快速貸款資料錯誤需付款解除凍結 110年10月13日21時03分許 5,000元 林偉豐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劉文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偉豐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證述(見追加卷四第7、8、11-13頁,卷四第28-34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追加卷一第18-29頁)、林偉豐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明細、申辦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商店繳款證明單、超商條碼畫面截圖、小額借款快速撥款內容畫面截圖、借款合約內容(見追加卷四第9、10、14-40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52 劉靜文(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524號 佯稱貸款需先繳款 110年10月19日20時41分、20時53分、20時58分許 19,975元、19,975元、19,975元 林偉豐 現代財富科技 Maicoin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劉靜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偉豐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證述(見追加卷五第4-7、15、16頁,卷四第28-34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追加卷一第18-29頁)、林偉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統一超商繳款證明單據3紙、臺幣活存明細截圖、簡訊內容截圖、應付金額條碼截圖、網域或IP位址查詢等資料、林偉豐申辦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及帳戶交易紀錄明細等、臺幣活存明細截圖等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追加卷五第8-11、17-25、28-31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53 邱韻瑄(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2963號 佯稱紓困基金需先付保證金 110年10月14日13時53分許 12,000元 林偉豐 泓科科技 BitoPro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邱韻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偉豐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證述(見追加卷六第3-6、11-12頁,卷四第28-34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追加卷一第18-29頁)、簡訊內容畫面截圖、申請貸款畫面截圖暨通知截圖等資料、全家便利商店繳費證明單據、林偉豐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明細、申辦資料、IP登入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見追加卷六第13-19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 54 陳怡陵(業據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6946號 佯稱貸款需先付財力證明 110年11月07日15時42分、15時46分許 19,975元、19,975元 林偉豐 現代財富科技 Maicoin電子錢包 證人即告訴人陳怡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一第15-18頁)、證人林偉豐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卷四第28-34頁),並有向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調閱相關資料、顏淑芳及林偉豐個資暨銀行資訊查詢資料、註冊平台等資訊查詢資料、 MaiCoin交易明細、登入歷程位置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便利超商電子發票暨繳款明細證明4紙、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賬戶解凍書、銀行信譽修復書、洗錢防制承諾書等資料(見卷一第21、23-29、33-35、37、41-62頁)、BitoEX幣託虛擬通貨錢包頁面、帳號通知截圖等資料(見卷四第35-37頁)、臉書徵才廣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卷九第30-32頁、卷十九第47-50頁、卷二十七第38-40頁)、臉書工作廣告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見卷二十一第15-1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150號函暨檢附林偉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追加卷一第18-29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對應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騙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遭騙總金額(新臺幣) 論罪科刑 1 陳怡陵 附表二編號1 19,975元 9,975元 69,9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54 19,975元 19,975元 2 湯佩樺 附表二編號2 1萬元 1萬元 2萬元 4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洪凱文 附表二編號3 8,000元 8,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黃秋樺 附表二編號4 1萬元 1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莊嘉文 附表二編號5 2萬元 2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家寶 附表二編號6 2萬元、1萬元 3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朱昱綸 附表二編號7 2萬元 26,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8 6,000元 8 余宥臻 附表二編號9 6,000元 2萬元 26,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呂浩賢 附表二編號10 3,000元 3,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林建佑 附表二編號11 12,000元 12,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田文俊 附表二編號12 15,000元 15,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鄭琨璋 附表二編號13 1萬元 1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林峻宏 附表二編號14 2萬元、1萬元、2萬元 9萬元 免訴。 附表二編號21 2萬元、2萬元 14 陳宣達 附表二編號15 17,500元 17,500元 免訴。 15 許立杰 附表二編號16 2萬元 2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鄧汝縈 附表二編號17 2萬元 2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楊蕙渟 附表二編號18 2萬元、16,000元 56,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9 2萬元 18 陳曉涵 附表二編號20 2萬元、2萬元 4萬元 免訴。 19 江素鈴 附表二編號22 1萬元、2萬元 3萬元 免訴。 20 黃柏豪 附表二編號23 2萬元、12,000元 52,000元 免訴。 附表二編號29 2萬元 21 林玲如 附表二編號24 1萬元、2萬元、2萬元 5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呂碧貞 附表二編號25 1萬元 1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王堅全 附表二編號26 11,000元 11,000元 非起訴範圍 (見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卷第15頁起訴書倒數第3至5行) 24 吳季珊 附表二編號27 12,000元 12,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黃芊瑜 附表二編號28 4,000元 4,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葉日瑋 附表二編號30 7,000元 7,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林玉芬 附表二編號31 9,900元 9,9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郭哲銘 附表二編號32 12,000元 12,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陳芓璇 附表二編號33 1萬元 13,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34 3,000元 30 林敬翰 附表二編號35 1萬元 1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廖宛柔 附表二編號36 1萬元、2萬元 3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吳郁翔 附表二編號37 1萬元、2萬元 3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莊秀芸 附表二編號38 2萬元 2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余淑芬 附表二編號39 2萬元、2萬元 4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鍾基宗 附表二編號40 1萬元 1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王宇睿 附表二編號41 6,000元 6,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葉庭亞 附表二編號42 2萬元 2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葉俊雄 附表二編號43 2萬元、1萬元 6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44 1萬元、2萬元 39 陳依嘉 附表二編號45 2萬元、1萬元 3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謝惠如 附表二編號46 12,000元 12,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陳緯宏 附表二編號47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5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廖睦易 附表二編號48 1萬元 1萬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古進興 附表二編號49 12,000元 12,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張培瑜 附表二編號50 6,000元 6,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劉文玲 附表二編號51 5,000元 5,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劉靜文 附表二編號52 19,975元 19,975元 19,975元 59,925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邱韻瑄 附表二編號53 12,000元 12,000元 羅玉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馬警分偵字第1110107538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46號偵查卷宗 卷二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0021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1號偵查卷宗 卷四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032772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7號偵查卷宗 卷六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03號偵查卷宗 卷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35號偵查卷宗 卷八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072499301號刑事偵查卷宗 卷十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10015018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32769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卷十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11號偵查卷宗 卷十三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四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96號偵查卷宗 卷十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0號偵查卷宗 卷十六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10015017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7號偵查卷宗 卷十八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10182819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625057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8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一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十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2618202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十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73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四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10198632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十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8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六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十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1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八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58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4536903號刑事偵查卷宗 卷三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60號偵查卷宗 卷三十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0480201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三十二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三十三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三十四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38847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追加卷一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卷刑案偵查卷宗 追加卷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4號偵查卷宗 追加卷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65號偵查卷宗 追加卷四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追加卷五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41511號刑案偵查卷宗 追加卷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刑事卷宗 卷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