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伯愷
- 選任辯護人
- 王聖傑律師
連家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33號、第1978號、第2895號、第3760號、第3858號、第3995號、第5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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