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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伯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連家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33號、第1978號、第2895號、第3760號、第3858號、第3995號、第5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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