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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1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何玉鳳顏代容任育民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岷淞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岷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游岷淞(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呈上訴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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