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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本院指定辯護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家無恆產,惟一之房屋係配偶所有,且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時震毀,實無資力遴任律師為聲請人辯護,為此聲請指定律師代為辯護。

二、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為過失致死等犯行,核非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又被告亦非智能障礙而無法為完全陳述之人,本件顯非首開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強制辯護案件;再查本件被告對於其酒後駕車過失致人死、傷之行為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且經偵審程序調查屬實,自亦無指定辯護人之必要;被告以其無資力遴任辯護人,請求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本院認尚無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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