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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附民字第三號

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國忠郭棋湧林秋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埔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四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郭棋湧

                    法 官 林秋宜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附民字第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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