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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郭棋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五號),本院認宜適用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破裂玻璃吸食器貳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2、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分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復有施用毒品器具扣案可資佐證。3、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二號免訴判決書、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一號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4、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00九號刑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郭 棋 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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